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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潮华)眼下,是否有停车场越来越成为人们选择楼盘的一个重要因素。不久前,位于梅城梅江二路的时代广场开发商却将小区内的一个停车场出售给人改作他用,引发众业主的不满。就开发商是否可以改变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性质,开发商和业主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业主:停车场开发商不能想卖就卖
去年12月底,时代广场门口贴出一纸通知,开发商在通知中称:由于首层商场(后改作停车场)已出售,凡在此停放的一切车辆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自行退出,不再出租。通知一出,立即引起了业主们的争议和不满。不少业主表示不能接受将停车场卖掉改作商场,还有人担心改作商场后会对小区产生不好的影响。
据了解,时代广场是在原侨特公司的宿舍地皮上重建的,2003年完成首期工程,2004年冬完成二期。小区内现有一个两层的停车场,一层地下,一层地上(即通知所称的首层商场),地下层有46个汽车停车位和20多个摩托车位。小区110多户住户目前有40多辆汽车和100多辆摩托车。一些尚没买车的业主说,买车是迟早的事,他们担心卖掉一层后将不够地方停放越来越多的车辆。不少业主表示,当初买楼就是因为看中了这里有停车场,现在房子卖完了,开发商事先不和他们商量,突然就将停车场卖掉改作他用的做法让他们不能接受。
开发商:我的物业我有处置权
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但时代广场开发商对此却有不同看法。该公司的一名办公室主任告诉记者,无论是设计图纸还是报建资料里,首层都是以商场的形式出现的,只是2004年冬二期工程完善时,考虑到小区的停车场可能紧张,才将其改建为停车场。两年来,两个停车场基本上只停满了一个,而部分业主不交停车费也导致开发商贴钱进行物业管理,因此才决定将首层出售。由于是开发商的物业,开发商当然有权处置。而且首层无论设计和报建都是商场,因此不存在改变停车场用途的问题。
但业主们不同意这种说法,一些业主说他们买楼时就有两层是停车场,而且开发商还一边售楼一边卖车位。不过业主们却都承认,当初并没有在售楼合同里明确停车场等公用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据调查,由于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不完善和业主的疏忽,售楼时业主应有的资料开发商未提供,对首层的使用性质,双方目前仍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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