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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屠夫路边设摊卖野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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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9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刘龙胜)近段时间以来,有两名屠夫经常在梅城梅州大桥西端桥头附近的路边设摊摆卖野猪肉。昨日下午,市民李女士向本报报料,称这两名屠夫又出现了,有不少“嘴馋”的市民向他们购买野猪肉。

    记者于16时30分左右赶到现场看到,在一个由三个蛇皮袋、一块砧板组成的简单的摊档上,摆放着野猪头、野猪脚、少量野猪肉及一些内脏,不少市民围住这个“山猪”肉档咨询价格或购买。据其中一名屠夫介绍,野猪是从江西弄过来的,猪肚45元/斤、猪心30元/斤、猪杂10元/斤、猪肠7元/斤,其余部分均卖22元/斤。由于是野味,他们“开档”不久,野猪肉就已经卖得差不多了。据报料人李女士反映,近期以来,她曾多次看到这两名屠夫在该处附近摆卖野猪肉。

    摆卖野猪肉是否合法?记者就此查阅了2000年8月1日发布施行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发现该名录“兽纲6目14科88种”中的第33种就是野猪。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得随意捕杀和盗卖。

    (报料人李女士,奖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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