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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需细化 工人才能心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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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1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民生·民声]

    本报讯 近日,东升工业园区某企业工人梁先生反映:其所在公司采取按件计酬方式,每天早上8时工作至晚上8时,其间,中午休息约半小时,晚饭休息约半小时。一天大概工作10个半小时,超时不算加班工资。此外,每个月几乎天天加班,很少有假日。日前,记者向劳动部门反映并进行了调查。

    劳动部门:有加班工资,但明细不清楚

    劳动部门接到反映后,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到该企业调查。调查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发现梁先生反映的情况与事实有些出入:该企业并不是天天加班,且都有加班工资计算,只是明细不够清楚,这样容易使工人加班得不明不白。劳动部门要求该企业制定加班明细表,并予以公示。

    企业:迅速将加班工资细化并进行公示

    该企业表示将尽快整改,完善制度,把加班工资细化。有关负责人说,公司对生产一线人员实行按件计酬方式,目的是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多劳多得。在制定单价方面,公司严格按照《劳动法》要求,结合梅州市整体工资水平,确保员工的合理收入,这个工资方案已实行多年。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员工人数增加,在理解计算方法上看法不一,公司制定计件单价时已包含加班工资的单价,只是未将它们逐一分开。现公司将其进行拆分,按基本计件工资、平时加班计件工资、周日加班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来计算并进行公示,让员工一目了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此外,生产一线员工休假方面实行每月四天的轮休制,如遇周日加班,原则上以自愿为原则,并填写《自愿加班申请单》。员工如遇特殊情况要请假,事先提前写《员工请假申请单》,经各权责人员批准后即可休假。每月无假期的现象在公司未曾出现。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何碧帆 曾萍 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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