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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增名收费属正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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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9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民生·民声]

    兴宁市饶先生反映:我于2007年购买一套二手房,10月份到兴宁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单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当时已收取了权调配测费、代办费、建档费、成图费等费用。之后,我听说土地使用证可以以夫妻双方名义办理,便到兴宁市国土局办理增名手续。不料,该局又重复收取权调配测费、代办费、建档费、成图费等,重复收费达180元左右。第二次办理只是增名手续,加收适当的工本费即可,怎可以同样的名目重复收费?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答:土地使用证增名,不是简单的添加名字行为,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变更后受法律保护。我局在办理饶先生更名为饶姓夫妇的土地使用证手续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根据饶姓本人申请,重新进行权属调查、测绘成图,建立新的档案,形成一证一档。所以,饶先生反映涉及收取的权调配测费、代办费、建档费、成图费等费用属正常收费行为,我局不存在重复收费现象。在收费问题上,我局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依法收取饶姓夫妇办理使用证的相关费用,合计共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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