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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症精神病患者免费治疗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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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0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民生·民声]

    蕉岭县新铺镇谢先生反映:我的母亲今年55岁,患精神病10多年,现居住在新铺镇东陂村。为治疗母亲的病,我们一家已经不堪重负。从去年4月至今,我们一直为母亲向东陂村委申请“梅州市贫困家庭重症精神病患者免费治疗”,希望母亲能成为收治对象,但是一直得不到解决。请问,要怎样的程序手续才能申请到收治名额,我母亲符合收治条件吗?

    新铺镇民政办答:根据蕉府办[2007]39号《转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贫困家庭重症精神病疾病患者免费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重症精神病患者收治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家庭贫困[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的低保家庭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贫困家庭];二是病情严重(指有冲动破坏、自伤、伤人、四处流浪、脱衣露体行为之一或被关锁家中);三是患者监护人同意收治。申请、审批成为收治对象必须经患者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推荐、镇政府(办事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审批等程序。

    2007年10月,接蕉府办[2007]39号文件后,我镇按照文件要求通知到各村,由各村调查摸底后上报到镇(谢先生反映的该患者属第一次摸底时上报的对象)。后因县级分配到我镇的收治名额有限,镇政府要求各村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再次摸底,再次摸底时发现该患者不属于低保家庭,因此不符合收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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