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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依据废止文件高额收费
“过期”收费价目表用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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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5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民生·民声]

    本报讯  本报4月5日第二版刊登《二手车交易发票被“垄断”——服务费被单方面巨幅抬高,我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受冲击》一文后,梅县大世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等三家企业表示,他们是严格按照国家的收费标准和相关文件精神收费。然而记者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梅县大世豪公司等企业依据收费的价目表竟然是物价部门依据已废止多年的文件发出的!

    记者从梅县大世豪公司等三家企业向本报出示的《广东省梅州市经营服务性收费价目表》上看到,该价目表确实是梅州市物价局于2006年12月18日向梅州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发出的,“计算单位”一栏显示的也正是三家企业所说的“成交车辆总值1%”,该份价目表的“批准机关及文号”一栏清楚地写着“粤府办[87]65号”。

    梅城部分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商家表示,粤府办[87]65号文早在2002年5月28日便已经废止,物价部门怎么能在时隔4年多之后的2006年12月18日,还以此为依据向梅州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发出收费价目表呢?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粤府办[87]65号文即《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早已废止。2002年5月28日,时任广东省省长卢瑞华签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文件在附件《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表格的第5项中明确显示着《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1987年5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既然批准文号已经废止,梅县大世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向本报出示的《广东省梅州市经营服务性收费价目表》自然早已失效。也就是说,梅县大世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梅州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兴宁东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成交车辆总值1%”的标准进行收费的做法,没有法规依据。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即便是“接替”粤府办[87]65号文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1998年由国内贸易部发布),也已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8月31日联合发出、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仍在执行的《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附则”中明确规定废止。

    商家们不禁发出疑问:梅县大世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依据按已废止的文件批准的收费价目表向他们高额收费,让他们苦不堪言,这是依法行政吗?这样做合适吗?他们希望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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