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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缴纳失业保险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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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7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民生·民声]

    五华县张老师反映:今年4月份开始,我们的工资表里多扣了一项失业保险,每人每月缴纳工资总额的1%,单位另外承担2%。虽然说数额不大,可是我们想知道,学校根据什么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教师缴纳失业保险?

    五华县教育局答: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的规定,学校及其职工属于参保范围。

    我县中小学在职教职工个人自2008年4月始,都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由学校代缴,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部分(个人缴纳每月工资总额的1%,单位承担缴纳2%),个人部分一般在工资里直接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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