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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部分农民养护工不属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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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4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民生·民声]

    五华县道班工人反映:我们在公路上干了二三十年,但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们公路站把今年48岁以上的工人辞去,他们这样做可以吗?

    五华县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答:我站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五华县地方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随着我县公路建设养护里程不断增加,为解决正式职工养护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历年来我站不断聘请农村劳动力作为管养公路养护工,统称为农民代表工。根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粤交字[2008]99号文,扎实推进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我站目前先实行公路养护工程承包制并逐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因此,我站决定,在农民代表工中,挑选部分养护骨干(约15人)作为今后公路养护承包人,其余农民代表工一律不再留用。对不再留用人员,我们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我们对农民代表工留用人员的要求,一是原道班班长,他们有公路养护工作经验,有组织能力,能胜任公路养护承包工作;二是要求至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社保缴交年数要能达到15年。现有个别47岁(46周岁)以下原道班班长表示年满60周岁以后社保费由个人全额缴交,所以我们决定48岁以上的农民代表工不再留用。

    五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我县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属事业单位,担负全县地方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了一批农民公路养护工,随着地方公路养护发展的要求,该站需解聘一些农民养护工,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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