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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评而不聘”是因比例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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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1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民生·民声]

    兴宁部分教师反映:我们是兴宁市兴城街道办的公办教师,大部分都已从教10至20多年,近年来都通过各自努力评定为小学高级教师(最早的是2003年已评定),但一直没有被聘用,不知是什么原因?

    兴宁市人事局答:根据广东省人事厅、教育厅文件粤人发[2003]275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中小学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地不得突破省核定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中小学教师职务有一定的结构比例,中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职务的比例,高中分别为20%—30%、35%—45%、20%—30%;初中分别为5%—15%、45%—55%、35%—45%;小学高级30%—45%,初级55%—70%,省一级学校和示范高中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教师高级职务比例。我市从2004年开始执行省文件规定,但是部分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职务比例已经达到了省文件规定比例的最高,所以不能再聘任。以后如空出有名额,已评的教师也有机会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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