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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职工应共同承担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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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1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民生·民声]

    市民陈先生反映:近日,我接到单位电话通知,说经单位党委研究,从本月开始交医疗保险,共88元多,在个人工资中全额扣除。请问医疗保险是否应由个人全额承担?如果不是,应如何分配单位与个人的承担份额?

    市社会保险基金局答:如果该市民反映的情况属实,其所在单位让职工全额承担医疗保险费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按照《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逐月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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