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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缘何不用为两女生溺死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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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4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记者 何碧帆 通讯员 林煌 陈育东

    日前,蕉岭县两名溺水学生小莲和小玲的家长状告学校失职一案在蕉岭县人民法院宣判。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两名女生溺水死亡,为何学校毫无责任?当事人及法官有何说法?

    画面一:

    在宣判现场,当主审法官宣判完毕,四名家长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情绪非常激动,叫嚷着:“两条人命啊!就这样完了?!”两名男家长从原告席上站起,要和法官理论,两名女家长则坐在一边,黯然垂泪。最后,他们都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经过法官耐心讲解,告诉他们仍有上诉权利,方才签名。

    画面二:

    在死者溺水的河堤上,死者之一小玲的母亲曾女士手拿着孩子溺水事发当日死亡的遗照,掩面而泣。尔后,呆呆地望着河面,任人怎么拉也不愿离去。几十米开外的河边飘着一条竹排。据说,这两名女学生便是在这种无人看管的竹排上玩耍不慎落水溺死的。

    小玲的母亲呆呆地望着孩子出事的地方,伤心欲绝……小玲的父亲则拿着孩子的遗照,向记者讲述事发当日的情况。

    画面三:

    小莲家中。小莲的父母和妹妹手握着她的照片,神色凄然。小莲的父亲说:“我的孩子平时很乖的,什么家务都抢着干。学习也很自觉,什么都不用我们操心,如今就这么去了。她生前很少照相,现在我们能找到的只有这一张照片,还是几年前的……”

             握着小莲仅有的一张照片,一家三口黯然神伤。

    案件回溯:

    2006年10月13日(星期五)下午,蕉岭县某镇一小学向学生发放了立体影片《少年咒乐园》的宣传票,该宣传票已注明:“凭此券家长和学生只需6元购立体眼镜一副,并含电影票一张,即可入场观看。”、“儿童及胆小者在没有成年人陪同下禁止入场。”学校在发放电影宣传票时特别交待学生需在星期六、日,即当月14日或15日,经家长同意并在家长的陪同下才可以去看电影。

    该校五年级学生小莲回家后即征求父亲黄先生的意见,但黄先生并不同意她去看电影,也没有给她钱。小莲便找母亲张女士要。张女士给了小莲5元钱。第二天,小莲邀妹妹小梅去蕉岭县城买东西,将钱花在“贴画”、“链子”及两包快食面上。其间,她们在新东市场遇到了小玲,三人便一起到电影院看能否免费观看。得知不能后,小玲随小莲姐妹回她们家吃饭。

    中午一点半左右,小玲邀小莲一起到蕉城看她们班的同学有无去看电影,如有便可叫父母也带她们去。之后,小莲告诉妹妹她14时40分会回来。但直到17时45分,小莲还没有回来。小莲的父亲忙赶到蕉岭电影院及附近的街道去找,找了三四个小时还是没有结果。此时,小玲的家人也为她这么晚还没回家感到着急。小玲的父母当时还在深圳打工,她的爷爷只好一个人到蕉城去找,几番周折仍没有找到。这时,天已经黑了。两个女孩的家人都非常着急,隐隐觉得有什么事要发生了,便各自发动孩子的班主任、同学及亲戚朋友去找。晚上8点左右,同村有人在蕉岭鹏业沙场下游约50米处的河边发现了两双女鞋和一辆自行车还有学生纸簿等,忙打电话叫小玲的爷爷去认。小玲的奶奶听到消息,心头一紧,晕倒在地。与此同时,小莲的父母也得到消息赶到河提。晚上9时半左右,小莲的尸体被发现并打捞上来。15日凌晨1点多,小玲的尸体才打捞上来。4时,小玲的父母闻讯从深圳赶回家,其母见到女儿的尸体当场晕了过去。

    本案争议的焦点

    1、被告即学校,在2006年10月14日、15日(星期六日)有无组织包括原告之女在内的学生到蕉岭县影剧院观看电影,即死者的死亡是否在被告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被告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2、被告发放电影票宣传单的行为与原告之女死亡的结果有无因果关系;3、死亡学生的家长对死者有无尽监护责任。

    声音

    原告:如果不是学校说要看电影,孩子不会出事

    原告在诉状中说,被告与死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教育与被教育者、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是其应尽的责任。由于被告发动安排周六看电影,致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家长对孩子的监护脱节,两名女生溺水身亡与被告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官宣判后,两名女生的家长均表示不服,要上诉。他们说:“如今学校让学生做的事情,哪个学生会不听?如果不是学校说看电影,我们的孩子不会无缘无故地跑出去,也不会出这样的事,不是学校的责任是谁的责任?”

    被告:两学生之死与学校下发电影宣传单无因果关系

    被告负责人徐校长参加了庭审。他说:“对于两学生的死学校也觉得非常遗憾,但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正确的。”对于被告的诉状,他辩称,两学生之死与学校下发电影宣传单无因果关系。首先,他们是在课外假日期间擅登竹排玩耍跌落水中溺水身亡,而不是校园或者观看电影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另外,她们落堤脱鞋涉水登上停泊在河面的竹排,不管怎样说,方位都不是前往蕉城观看电影的线路,其目的也不是看电影,而是自控支配下的玩耍。其次,学校发放的电影宣传单是配合市文化局的宣传活动,其行为属性为宣传,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学生家长。对此,不但宣传单字面有所显示,而且学校老师在发放时也再三叮嘱,要在征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由家长携带观看。故两学生的死与学校发宣传单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法官:死者之死是其父母不负责监护职责和死者自己造成的

    两名学生的死并不是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学校发放电影票宣传单的行为与两名学生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两名学生是因玩竹排跌落水中造成溺水身亡,是死者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的行为,是其父母即监护人未负责好监护职责和死者自己造成的,过错责任完全在于死者本身和其监护人。被告已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他们女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25362.49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文中死者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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