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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建立党员干部出国(境)备案制度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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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1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梅州市根据中央、省有关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精神,把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作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梅州实际,近日出台了党员干部出国(境)备案制度,发出了《关于建立党员干部出国(境)备案制度的通知》。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备案范围、备案对象、备案内容、报告时限以及纪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通知》规定,凡梅州市直单位党员干部,党组织关系属梅州管理的中央、省属驻梅副局以上单位党员干部以及各县(市、区)党员干部均属于备案对象。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前10个工作日内必须书面报告出国(境)事由、时间(起止时间)、地点(国家和地区)、人员(主要随从人员)、经费来源等,因公的须交《梅州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赴台人员审查表》和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因私的须交《广东省居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表》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申请审批表》和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回国(境)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书面报告有无擅自变更出国(境)路线,有无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有无变相用公款旅游,有无参与黄、赌、毒等违纪违法行为并填报《梅州市党员干部出国(境)情况报告表》。

    《通知》要求,各级纪委、组织部、公安机关及外事侨务局等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座谈会以及组成联合工作组检查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申办因公(私)出入境的情况。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和市外事侨务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成联合工作组到各单位开展检查。凡属备案对象的党员干部应认真履行出国(境)报告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坚凤 对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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