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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下达“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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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6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 市政府日前发出通知,下达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据悉,根据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局与我市签订的《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到2010年底,我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4.0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1万吨以内。

    依据省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市政府下达给各县(市、区)到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目标量分别为:市直0.60万吨(其中梅县电厂0.40万吨)、0.10万吨;梅江区 0.10万吨、0.50万吨;兴宁市0.84万吨(其中兴达电厂0.61万吨)、0.40万吨;梅县1.30万吨(其中荷树园电厂1.10万吨)、0.20万吨;平远县0.10万吨、0.10万吨;蕉岭县0.30万吨、0.10万吨;大埔县0.10万吨、0.15万吨;丰顺县0.10万吨、0.15万吨;五华县0.20万吨、0.35万吨。

    为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市政府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不得突破。要制订总量控制减排实施方案,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要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减少污染。
       (徐建全 张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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