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同志:
2002年初,我的朋友李某开了一家饭店,由于当时资金不足便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我为其作了保证,在贷款合同上盖上了自己的印章,但未约定保证方式。2005年12月贷款到期,李某的饭店已经严重亏损,无偿债能力。2007年1月初,李某因车祸不幸身亡,银行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请问,在李某死后,我还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吗?
读者:隋刚
隋刚读者:
你所反映的是保证人是否有义务为债务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立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因此你的保证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你所承担的应是连带责任保证。第18条第2款又指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银行要求你偿还债务的行为是正确的。
你认为债务人已经死亡,保证随之失效的观点是错误的。保证就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责履行,以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就应包括债务人死亡的情形;保证人代为偿还后,可能追偿不到损失,这就是保证责任依法承担的风险,否则保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含义。
律师:程功
法律咨询专版 解答法律疑惑宣传法律知识 欢迎读者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