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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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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8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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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罗浮镇彭先生来电:最近罗浮镇中和村修水泥路,村干部未征得同意就动用了我父母的15平方米田地,每平方米耕地补偿5元了事,这种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政策?

    罗浮镇政府答:经调查,中和村于2006年下半年开始水泥硬底化改造,由村委会协同公路所人员与需征用土地的村民协商,在沿途村民同意、达成协议后才动工建设。彭先生父亲的责任田与原公路之间有一块坡脚地,公路改造时需扩宽征用,村委会与公路所工作人员与其父母协商后达成协议,其父母同意按畲地标准5元/平方米(乡村公路建设补偿标准为水田3000元/亩,畲地800元/亩),以15平方米估算面积结算(丈量实际面积为11.2平方米),应补征地款75元,当时就已写了说明书,并非强行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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