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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须保障妇女产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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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8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劳动保障部门在“三八”妇女节之际发出提醒,女职工产后75天休假权必须保障,有的用人单位把“产假有90天”的规定当作刚性数字,使得“晚产”女职工权益受损,这属于违法行为。

    上海市劳动仲裁部门日前裁定了一起劳动争议。前不久,怀孕女职工梅某在预产期前15天得到所在公司批准,开始休产假,但直到30天后才产下一男婴。梅某产后第60天,公司发通知要求她上班,理由是她的产假已休满90天,并称“如到期不上班将按旷工处理”。几天后,公司见梅某没有上班,遂以“连续旷工3天”为由,作出违纪辞退梅某的决定。于是,梅某诉诸劳动仲裁部门,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她的诉求。

    劳动保障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这意味着,90天的产假不能“一刀切”,产假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况来操作,如果女职工产后假未满75天,不应视作旷工。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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