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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部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明确表示
严查不讲“车德”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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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7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讲车德 讲文明]

    本报讯 (记者涂样生)本报关于梅州城区部分司机不讲“车德”害人又害己的系列报道推出后,不仅在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和共鸣,而且引起公安交警部门的高度重视,表示“有话要说”。昨日下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大队长邓胜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交警直属大队下一步将集中警力、突出重点,加大教育整治力度,严查不讲“车德”、不文明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报推出有关“车德”的相关系列报道表示赞赏和支持。邓胜荣向记者介绍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买小车、开汽车、驾驶摩托车的人越来越多,部分司机不讲“车德”、不遵守交通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据他介绍,本报所提及的“司机大佬”随意闯红灯、鸣喇叭、丢杂物、乱掉头、强抢道等现象也是他们在执勤过程中较常见、市民反映较多、较强烈的无“车德”行为。有些行为他们完全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条例进行处罚,比如闯红灯、鸣喇叭、驾车不系安全带等,但有些行为他们交警部门也无可奈何,因为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可以作为处罚依据,比如个别司机张口将痰吐到车外路人身上,随意将烟头、矿泉水瓶、果皮、纸巾等杂物扔出车外等,这只能依靠司机本人的“良心”和道德规范进行约束。

    邓胜荣说,不少无“车德”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比如闯红灯、鸣喇叭、不按规定变换使用远光灯近光灯、擅自改动车灯等。就拿极易酿成交通事故的擅自改装车头灯行为来说,不少车主并不认为自己违法,说仅仅是为了让车灯更亮,看路更清楚,甚至有车主坦言是为了“更拉风”。但法律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对于在原有灯光基础上加大光度的,交警部门将扣留其行驶证,并首次责令其当场恢复原状,如当场不能恢复的,可扣留车辆,直至恢复为止,并处400元人民币罚款;对于加装其它照明设备的,则予以当场拆除,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拆除后的灯具,警方一律予以收缴。而在交通事故中因非法改装车灯,并使用非法改装的车灯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导致交通事故的车辆,将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据邓胜荣介绍,公安交警部门一直以来对类似容易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管、严查、严处,使整体交通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现在春运已经结束,根据本报记者的相关调查,他们近期将集中警力,有针对性地积极开展各项整治行动。下一步的整治重点包括随意闯红灯,在禁鸣路段乱鸣喇叭,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骑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载,逆向行驶,酒后驾车,驾驶机动车(包括使用燃油的轻便摩托车)冲梅江桥和剑英纪念桥等,通过卓有成效的教育和整治行动,切实维护好梅州城区的道路交通环境。

    编后:养成良好“车德”需要广大驾驶员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本报今日起就“讲车德、讲文明”有关问题开展讨论,读者有何感受,有什么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告诉我们:1、邮寄至梅州日报要闻部;2、拨2267000发传真;3、发电子邮件至mzrbywb@163.com。欢迎广大读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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