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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出台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办法
发生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将受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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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30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 平远县日前出台了《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今后,该县凡发生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的,当地党委政府、环保部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及责任人将受党纪政纪处分。

    《办法》规定,凡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外,还将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加重处分。

    该《办法》规定要受到处分的行为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性事件;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环境管理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审批或者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办理立项、用地、设计、证照等审批手续;发生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不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措施等4类47条。 (韩世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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