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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行使信访举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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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1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信访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表达合理诉求和发挥监督作用的一项民主权利,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渠道。为充分保障群众的信访举报权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市纪委监察局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有关规定公布如下,旨在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和群众信访行为,营造我市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促进我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二、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基本原则:(1)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3)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4)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5)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基本程序:(1)登记。及时完善各项登记手续。(2)呈批。提出拟办意见呈报领导审批。(3)转办。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落实承办单位。(4)查办。自办和查报结果件要求3个月内办报结,回报情况件要求1个月内办报结。(5)审结。及时审阅报结材料,呈报领导审批结案。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1)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以外的要求。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规定,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署实名举报实行二次反馈制度

    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署实名举报实行二次反馈制度》的规定,对署真实姓名且注明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的信访举报实行二次反馈制度。承办单位在接到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告知受理情况;在接到举报后三个月内向举报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同时,对署实名举报实行“双向承诺”,即承办单位承诺认真调查、公正处理、限期查结;举报人承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据,在调查期限内,不越级信访、重复信访和集体上访。

    五、检举、控告、申诉事项的提出

    检举、控告、申诉可以采取书信、电话、走访、传真等方式。书信方式包括平信、挂号信和特快专递;电话方式可拨打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走访方式应当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梅州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梅州市江南机关路9号市纪委信访室(邮政编码514021);举报电话:0753—9668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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