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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业主拒交物管费惹官司
梅城阳光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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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8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丘利彬)因连续两年未交物业管理费,梅城江南梅龙东路阳光花园住宅小区3名业主被梅县康宏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判决3名业主全部败诉。每名业主必须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和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等共1300多元。

    前不久,梅江区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阳光花园物业管理纠纷案。梅县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指拖欠物业管理费的阳光花园住宅小区3名业主,分别作为原告和被告对簿公堂。

    据了解,3名业主(其中2名在别墅区)均在2001年之前住进阳光花园住宅小区。2004年6月,该住宅小区成立阳光花园业主委员会。2004年9月,业主委员会与梅县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阳光花园小区范围内的公共环境卫生、绿化、车辆及小区安全等相关物业委托该公司管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三房的套房按每户每月收取管理费30元,四房以上套房(含复式)和别墅按每户(栋)每月收取管理费35元,以上费用均含政府规定的上门收取垃圾的卫生费8元。从2004年10月起,3名业主开始拒交物业管理费,理由是他们对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合法性有异议,继而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予承认。物业管理公司与阳光花园业主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多次催收,被告仍坚持拒交管理费。

    法律界人士指出,业主因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满意而拒交物业管理费,这一做法不可取。目前,刚出台的《物权法》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如果对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有异议,可通过采取合法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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