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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
国务院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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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8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综合消息 国务院6日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制定这一法规旨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条例说,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根据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条例共5章32条,分总则、人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的移植、法律责任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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