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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开“天窗”被判侵权
法院判决事主恢复房屋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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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8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居住在兴宁某小区三楼的张新、刘英夫妇,为了让自己的房屋更加“别致”,居然将其房屋的天面凿穿形成了“天窗”!梅州中院在审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认为,张新、刘英夫妻对房屋的安全和使用造成了不良影响,遂维持一审判决,要求张新夫妻将被凿穿的天面部位恢复原状。

    地处兴城闹市区的某小区具有商住两用功能,张新、刘英夫妻两人通过与开发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调换,在该小区获得了三层楼高的门店,该门店之上还有四层用于居住的楼房,整栋楼的结构呈现了一个“凸”字形状。2003年年底,该商住小区的业主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刘英也通过书面投票参与了选举。不久,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小红被推举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并报房管部门备了案。2004年5月,张新、刘英夫妻两人曾因三楼天面的权益问题而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最后法院确认了该栋楼属于裙楼建筑结构,门店三楼的天面属于整栋房屋的公共部分,张新、刘英只是拥有该三楼天面的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

    2005年10月,张新夫妻两人居然在自己房屋的阳台上方将三楼天面凿穿,从而形成了一个长1.27米、宽0.8米的“天窗”!其他业主赶忙通过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张新夫妻两人交涉,并让人将被张新夫妻凿穿之处进行了修复。然而张新夫妻却将被修复之处再次凿穿!业主委员会便由小红作代表一纸诉状将张新夫妻两人告上了兴宁法院。兴宁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张新、刘英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房屋三楼天面被凿穿部位恢复原状。

    兴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新、刘英夫妻不服,上诉至梅州中院。二审庭审中,张新、刘英夫妻认为,该商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选举而产生,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同时,张新夫妻认为该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小红的选举产生同样不符合法定要求。

    梅州市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兴宁某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经过了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的形式,而当事人刘英也填写了《业主委员会选票》,参与了书面选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故该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未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该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还经过了房管部门的备案。因此,张新夫妻两人主张的理由不成立。

    此外,主审法官经审理查明,该栋房屋之所以建成一个“凸”字形状的裙楼建筑结构,就是为了使四层以上的住户都具有通风、采光、眺望的方便,而张新夫妻两人将其居住的房屋三楼天面凿穿形成“天窗”,对房屋的安全和使用造成了影响,梅州中院遂维持了兴宁法院的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宋健军 黄义涛 黄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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