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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完善经济适用房配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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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0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江西省建设厅日前编制出台的“推进经济适用房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百题解答”,就广大群众关心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范围、政府回购等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由于江西经济适用房的定价只相当于市场同质房价的一半左右,因此,这个省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只能用于购买者及其直系亲属居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上市交易。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若干年后随着其经济条件改善,想换大的商品房,其自愿退还给政府的经济适用房,政府将按届时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收购,政府不再对购房人补偿其已支付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利息。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都具有均等的财产占有权和居住权。届时家庭成员之间就经济适用住房问题发生纠纷时,可根据产权均等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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