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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有一套空房,后经朋友介绍出租给刘某,在签定租房合同时,我向他询问租房用途,他只说给大家找个刺激的地方娱乐,后来我再三追问,说是开游戏厅。由于他出的租金较高,我便同意将房屋租给他。2006年12月,刘某如约交付了两个月的租金,此后便再未交付,2007年4月初,刘某因利用开游戏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安机关拘留。请问:我还能向刘某索要2月和3月份的房租吗?
读者 文晓
文晓读者:
首先,你与刘某之间的租房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此合同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你作为出租人,应该明确承租人租用该房屋的具体用途,可你却疏忽了这一点,导致承租人利用租房搞非法活动,法律不能保护这样的租房合同。既然合同无效,则协议中有关租金条款的约定也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由于你追求高租金,对刘某利用租房搞非法活动听之任之,因此已经符合《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因此,法院应将你已收取的两个月的房租和约定2月和3月的租金视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收归国家。
律师 李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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