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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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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5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共有闲置房屋一间,近年一直出租给王某居住。租赁期限快到时,王某找到我丈夫,要求把这间房屋卖给他,价格适当高些也行,丈夫和我商量,我考虑到房屋位于繁华路段,以后肯定能派上大用场,于是不同意。可是我丈夫竟背着我把房子卖给了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直至我去催促王某退房时才知房子已被卖掉。请问:我丈夫单方处置夫妻共有财产有效吗?我还能收回房子吗?

             读者 顾言

    顾言读者:

    你丈夫无权单方处置该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是你们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而且是共同共有的关系,即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确定的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另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你丈夫只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他对房屋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所以在没有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无权私自出卖该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此案例中,王某明知房屋是你们夫妻的共有财产,仍背着你签订合同,不属于善意取得。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应归还房屋,你丈夫应返还王某的房款。 

               律师 李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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