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人与法>>正文
 

可以用另一方财产折抵抚养费

【字号 】   【检索中心】    【我要投稿

 

2007-04-15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编辑同志:

    我的丈夫外出打工后音信全无,迄今已有3年。经法院判决,我和丈夫离了婚,女儿随我生活,丈夫的父母留下的财产归丈夫所有。离婚时,由于丈夫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在判决书中对抚养费也未作规定。现在我一个人抚养女儿有困难,就想把属于丈夫的财产卖掉,以折抵他应该支付的抚养费。不知我的想法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读者 李太华

    李太华读者:

    关于离婚家庭的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关于一方下落不明,致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得不到孩子抚养费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由此可见,离婚时,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该方承担全部抚养费,否则,另一方应当负担相应的抚育费用。正因为如此,你与丈夫离婚时,法院虽然没有判决对方承担抚养费,但并不等于对方不需要承担抚养费。他应该承担而实际并未承担,原因在于他下落不明,这种情况下你提出用丈夫的财产折抵女儿的抚养费,这个要求理应得到法律支持。但为慎重起见,建议你不要急于处理丈夫的财产,而应该就女儿的抚养费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依法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律师 法苑

                               法律咨询专版
                          解答法律疑惑 宣传法律知识
                               欢迎读者咨询 
  相关文章
  今日精要文章

 打印】  【纠错】   【留言   【报料

关闭
 
 

今日精彩图片

农副产品加工农民增收《等郎妹》今日杀青我国发射一颗北斗卫星奥运“国娃”潮州面世
 
梅州日报社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本网作品版权属于梅州日报社,未经梅州日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违反上述声明者,梅州日报社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③如您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络,请在30日内联系mzrb@21cn.net。

 
 

最新专题

 

关于我们广告资费 网上订报   网上投稿  留言板

报料有奖:0753-2278888     报纸征订:2267888     报纸广告:2263888   网站热线:2277999

梅州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05024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