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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低瓶装液化石油气流通环节差率
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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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6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 由于近年来源头气价一直处于高位运行,我市原制定的梅州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的分段差率已失去指导意义。日前,市物价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7年4月15日起,改革梅州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作价办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从严控制流通环节的差率。(此前我市执行的流通环节差率最高为15%,最低为5%。)通知要求,气库批发给零售门店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其计价公式为:批发价格=(合理进货价+长途运费)×(1+进销差率);零售环节批发零售差率不得超过4%(不包括送气费,送气费每瓶最高不超过2元),其计价公式为:零售价=(批发价+市内短途运费)×(1+批零差率)。上述差率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利润。差率不允许上浮,但下浮不限。长途运费核定为200元/吨,市内短途运费核定为2元/瓶。

    通知规定,经营者按以上作价办法制定具体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每次调整价格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经营者在进货价格下降超过150元/吨的3天内,应主动调低销价,否则视作价格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查处。

    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的确定,以华南码头气库进口液化石油气批发价格或进货发票为准。同一周期、同一品质,不分进货渠道,其进货价格不同的,按加权平均计算进价。
         (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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