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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口头委托原告为其看管楼房,后却以原告在看管期间曾私自将房子给其工人居住而拒绝支付看房工资 | | 口头委托合同亦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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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8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
俗话说:“君无戏言,一诺千金”,口头承诺不仅仅是道德规范的问题,在某些时候也受法律的保护。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某村曾龙口头委托曾维为其看房,看房期满却以曾维在看管期间曾私自将房子给其工人居住而拒绝支付看房工资。虽是口头约定,最近兴宁法院却判决被告人曾龙应支付原告曾维工资人民币5100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驳回曾龙的上诉,维持原判。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诈骗入狱,委托同乡看管房屋
2001年1月2日,曾龙告诉曾维,他要外出一段时间,口头约定让曾维为其看管楼房,并说好每月支付200元工资给他,曾维也表示同意。曾龙把钥匙交给曾维后,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后曾龙因诈骗罪在杭州某监狱服刑,期间曾多次写信给曾维,要求曾维一定要为其看管好房屋、果树和房内财物,每月200元的工资待其回家后2个月内付清。但曾维在未征得曾龙同意的前提下,于2002年3月至2004年9月止,私自将曾龙的房屋交给自己的工人居住。2006年1月5日,曾龙刑满释放后回到兴宁。曾维把钥匙交还给曾龙。曾龙得知曾维曾将房屋交给其工人居住,认为曾维未尽管理义务而拒绝支付工资。为此,曾维把曾龙告上法庭。而曾龙则以曾维未尽管理义务且偷走自己部分贵重财物为由,提起反诉。
法官判决,虽是口头约定亦受法律认可
兴宁法院的主审法官认为,曾龙委托曾维看管房屋,并许诺每月工资200元的事实,虽口头约定但双方均认可,且有曾龙写给曾维的信件为据,双方的委托关系明确,应予认定。曾维接受委托后于2001年3月18日至2006年1月5日按双方口头约定看管房屋。但其在看管期间,于2002年3月至2004年9月未经曾龙的许可,将曾龙委托看管的房屋安排给其工人居住,事实上未尽看管义务。在此期间,曾龙可不支付曾维看管房屋的工资,其余时间曾龙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曾维未尽看管义务。因此,曾龙应按双方口头约定支付看管房屋的费用给曾维。关于曾龙反诉曾维偷走贵重财物问题,因其只是委托曾维看管房屋,并未将财物交付曾维保管,亦未对财物进行清点移交曾维,故不能向法院提供确实、充分证据,曾龙反诉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兴宁法院结合庭审中认定的事实,判决曾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曾维5100元,2002年3月至2004年9月期间的工资应予扣除。曾龙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维反诉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驳回曾龙上诉,维持兴宁法院的一审判决。
主审法官说,设立、变更、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用书面、口头、默示等多种方式,只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合同成立后,双方均要受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约束。因此,双方认可的口头合同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何碧帆 廖思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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