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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方户籍在外省、申请再生育的,法规明文规定
应到女方户籍地申请批准后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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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9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罗渊宜)本报昨日第二版刊登了“因是外省籍人,妻子怀孕七个月仍未领生育证”的新闻报道。对我省流动人口再生育的管理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如何?昨日,记者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市计生局法规科的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详细介绍了全国和广东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全国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发放计生相关证明都是以女方户籍所在地为准。女方在广东常住而户籍仍在外省,生育第一胎时应在女方户籍地开具婚姻生育状况证明,经男方户籍地核实后,可发给广东省的计生服务证,在怀孕三个月后至小孩出生前进行第一孩登记。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代会或其常委会规定。”因为各省制定再生育政策不尽相同,所以,申请再生育时按规定回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审批后怀孕生育。若双方户籍在广东省申请再生育时,要在申请批准后怀孕再生育;若女方户籍在外省,纵使在广东常住,在要求生育第二孩时也应按规定到其户籍地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若因种种原因不能在户籍地再生育和实施相关手续的,可以在户籍地领取生育证后,在常住地生育,同时施行相关计生手术,小孩可选择男方或女方户籍地入籍,属政策内生育。

    怎样才能使因种种原因限制,符合再生育条件、要在常住地再生育而户籍在外省的人员申请到再生育证?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按相关规定需提供如下几种证明证件到女方户籍地申请办理再生育证:结婚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再生育申请表、第一胎医学出生证、近期孕检证明书等。针对赖高兴与钟英夫妇的实际情况,建议他们最好依照上述方法领取再生育证。按规定,“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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