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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在他人新房做丧事,侵权!
法院判其赔偿房主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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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5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装修师傅赖某因怀孕妻子在房主傅某的新房装修现场触电身亡,欲与房主协商赔偿,遭遇拒绝后恼羞成怒,强行在其新房做丧事(见本报2006年9月8日第2版)。房主一怒之下将赖某告上法院。

    日前,蕉岭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赖某的行为属侵权,判其赔偿房主人民币5万元。

    怀孕妻子在新房装修现场触电身亡

    2006年3月5日,傅某购置了一套位于蕉城镇长兴路总面积约118平方米的单元住房,总价款83676元。同年8月中旬,傅某将该新房的地板水磨装修工程和瓷块镶贴装修工程分别交给赖某及廖某,规定是包工不包料。装修施工期间,赖某怀有九个月身孕的妻子林某偶尔会来施工现场看望丈夫,有时会帮其干些轻活。

    傅某对此颇有微词。他认为,按农村的习俗,大肚婆(孕妇)进自己的新房是遭忌讳的,便对林某说:“施工现场又脏又乱,你肚子那么大了,何必那么辛苦,以后不要再来施工现场了。”林某不听劝说。同年9月4日上午,又到施工现场。当林某与丈夫赖某走出房门准备回家时,挂在不锈钢房门上端用于切割瓷块的电线被她的关门动作绞断。林某当即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胎儿也死于腹中。据查,被绞断的电线是由另一装修师傅廖某经傅某同意后,从他指示的地方经房门引接进房内的。

    丈夫索赔不成强行新房做丧事

    林某死后,其遗体被送往蕉岭县殡仪馆。赖某认为林某是在傅某的新房内且因其引接电线才不小心触电身亡的,傅某理应承担丧葬费等费用。而傅某则认为,林某既不是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也不是被雇用人,且自己在事前已经劝说过她不要再来施工现场了。另外,引发事故的电线不是他引接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傅某和赖某经协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傅某也未先行垫付或预付丧葬费用。赖某恼羞成怒,遂于9月6日上午强行把林某的尸体从殡仪馆转移至傅某新房内进行丧事活动。不仅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还在新房外墙南北面分别悬挂“还我公道”、“冤!冤!!冤!!!”的大幅黑色标语。由于该区域是蕉城镇的中心区域之一,故引来众多行人、街坊争相围看、议论。傅某随即报警。

    第二天晚上,在公安机关的强制干预下,赖某才将林某的遗体从傅某新房运走。尔后,傅某、赖某双方就赔偿费用问题仍未能达成协议。房主傅某认为,自己对林某的死并无责任。但赖某将其妻子的尸体从殡仪馆强行转移至自己的新房内举办丧事活动,则是极为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赖某的行为使其不敢入住,也无法将房屋出售,并给其生活、工作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遂向蕉岭县人民法院诉请赖某赔偿购房款83676元及装修费29924元,合计113600元。

    法官说法:被告行为已构成侵权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赖某的妻子及其腹中九个月大的胎儿不幸触电身亡,赖某作为家属,其悲伤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正当途径予以解决。但赖某在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未能达成协议、也未收到傅某垫付、预付的丧葬费的情况下,就草率地将其妻子的尸体从殡仪馆强行转移至傅某的新房内,并大张旗鼓地举办丧事活动,影响极坏,且有悖于公序良俗,属于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理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赖某的行为虽未给傅某的新房造成实物上的损害,但从历史传统(大众心理)、社会公德、公共秩序而言,无疑已产生较为严重的消极影响。傅某新房的价值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此类损失的计算方法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再加上原被告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又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只能由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原则酌情确定。4月18日,蕉岭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赖某的行为属侵权,判其赔偿房主人民币5万元。
         (何碧帆 陈育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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