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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5日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的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将被强制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中国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首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中国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十七类政府环境信息;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办法》规定,环保部门若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2月,环保总局发布了《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项目在环评的各个阶段都要公开有关信息,听取公众意见。一年来,因信息公开不符合要求、公众对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不满意等原因,环保总局对总投资达1600亿元的43个火电、化工、公路、铁路等项目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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