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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品房卖两次骗贷款 | | 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串通他人重复签订购房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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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8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
本报讯(记者宋健军 通讯员黄巢雁 廖思谦)在先前已经将商品房出售给罗某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又串通蓝某再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已出售的房屋作抵押骗取银行的贷款。近日,兴宁市法院对该宗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蓝某夫妇、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方应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据了解,2000年3月,梅州市某房地产公司与罗某签订了购买兴宁市兴城镇某商住楼的购房合同,罗某之后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75万元的购房款。同年12月底,房地产公司将建好的房屋交付给罗某使用至今,但罗某至今仍未取得房产证。然而就在2000年9月,该房地产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在与蓝某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居然还与蓝某签订了买卖上述商住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间来到2001年7月,房地产公司与蓝某串通,由蓝某作为借款人、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蓝某夫妇作为抵押人,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从而取得了银行的40万元贷款。之后,蓝某在归还了11万元的借款后,从2005年1月起便再未依约按期归还借款。银行遂于2006年6月向兴宁市法院提起诉讼。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蓝某夫妇在明知商住楼已出售给罗某的情况下,仍然重复签订无效的购房合同,并将已经先行售出的房屋作为抵押,采用欺诈的手段向银行骗取贷款,他们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遂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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