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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新规
实行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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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8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我市已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须提交相关材料,于10月1日前向经营所在地县体育局申请补办《经营许可证》,由县体育局核查后报市体育局审批。新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单位,应提交相关材料,向市体育局提出许可申请。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已制定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包括: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规定》许可范围包括两类:一是拥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地,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相应经营范围,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经营期限最长为四年的经营单位;二是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一次性竞赛、表演活动,包括中介组织和社团组织等单位,按照一次性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许可。(吴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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