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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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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8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证监会26日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并宣布这套规则从4月18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据介绍,为规范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证监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这套规则全文共20条。

    根据上述规则,证监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行证券,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等情形的行政处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则组织听证。

    规则要求,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听证职责,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委员会举行听证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还就回避制度、听证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证监会举行听证,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根据这套规则,证监会对当事人拟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听证程序参照上述规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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