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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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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工作研究]

                                             李永平

    渎职侵权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活动,是防止权力腐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

    一、深刻认识渎职侵权犯罪对社会和谐的危害

    1、破坏社会关系的和谐。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司法秩序和管理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客观上利用了人民赋予的职务和权力,故其直接破坏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社会关系的和谐。

    2、危害政权稳定。渎职侵权犯罪是权力运作过程中的权力异化和失控,背离了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授权的初衷,侵害了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正性的信赖。世界上一些国家社会动荡和政权更替的事例说明,渎职侵权犯罪已经成为危及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一个内在因素。

    3、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由于涉案人员绝大部分掌握一定的行政或司法权力,所以渎职侵权犯罪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往往比贪污贿赂犯罪和一般刑事犯罪严重。近年来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就是例证。

    4、必须消除认识误区。渎职侵权犯罪多是过失犯罪,多为公事所致,容易使人错误地认为犯罪人没有“揣腰包”、“为公滥权不犯法”;犯罪人没有“坏动机”、“决策失误不为罪”。

    二、明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权力错位、越位、不到位等不正确使用行政权的行为开展法律监督,能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职能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科学、民主执政,建设“法治政府”。

    2、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反腐败首先要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而司法领域的渎职行为是造成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加强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依法惩处和纠正各种在司法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问题,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

    3、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人们观念转变的深层次改革时期,腐败现象蔓延,贫富差距拉大,群体矛盾激化,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增多,党的执政能力面临着能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能否有效协调利益关系的考验。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就是要使“昏官、庸官、懒官、恶官”等依法受到惩处,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警示教育,促进“人民公仆”廉政勤政,树立党和政府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协调各方社会利益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和谐。而且,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防止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也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

    4、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除反贪工作之外,监督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活动、促进反腐败斗争的又一把“利剑”,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紧扣关乎社会和谐的重点领域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要根据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总体部署,紧紧扣住关乎社会和谐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全面扎实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突出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土地监管领域。要积极支持配合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加大查处和预防因土地监管失职导致土地资源被非法占用破坏的渎职犯罪力度。二是安全监管领域。从维护务工人员和农民、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严肃查处和预防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渎职犯罪。三是市场监管领域。严肃查处和预防市场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四是森林监管领域。针对我市是“八山一水一分田”的林业大市,当前正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特点,查处和预防因林木监管失职导致林木被滥伐的渎职犯罪,巩固“绿满梅州”行动成果。五是环保监管领域。查处和预防因环保监管失职导致生态环境污染的渎职犯罪,促进生态环境治理。六是司法领域。严肃查处和预防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七是其它行政执法领域。注意查办和预防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渎职滥权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关系民生的渎职犯罪和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渎职犯罪。结合我市当前大树崇商重企新风的实际,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管企业过程中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促进依法行政,为企业营造公平宽松的竞争环境。
     (作者是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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