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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今起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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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1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从今日起,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的电价每千瓦时将分别提高0.15元和0.04元。

    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从2007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对我省8个高耗能行业(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用电价格,分别在省物价局公布的当地电价标准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5元和0.04元;从2008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提价标准分别变更为0.20元和0.05元。这些企业以提高后的电价水平作为平段电价,按省物价局规定实行峰谷电价。(陈潮华 曾丽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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