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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等五类药不得发布广告
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媒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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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2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等五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标准规定,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等五类药品。

    根据国家实行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标准对处方药发布广告做了更严格的限定,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是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修改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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