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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应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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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6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编辑同志:

    我和李某是夫妻关系。今年年初,我外婆去世。外婆生前最喜欢我,临终时将她家祖传的一个手镯给了我。我丈夫嗜赌,特别是今年的一笔重要的生意亏本以后,他就天天精神不振,而且赌得更凶了。为了筹集赌本,前些天他竟背着我把那手镯拿去卖了。我十分气愤,手镯是外婆送给我的,没经我的同意,他就拿去卖了,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合法的。我想追问我的手镯,于是找到买者刘某,刘某说,买手镯的时候李某并没有说明手镯的来历,他以为手镯就是李某的,而且觉得并没有什么不妥当的地方;既然买卖已经成交,手镯已经成为他的合法财产了,我无权要回手镯。请问,刘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樊萍



樊萍读者:

    刘某的要求是合法的,你已丧失了对手镯的所有权,手镯确已归刘某所有。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受赠予的财产,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特别约定之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关系属于共同共有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刘某确系善意、有偿地从李某处取得手镯。所谓“善意”,就是不知情,即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让与人为非财产所有人或无转让权人;而李某也确系该手镯的共同共有人之一,但并无单独处分的权利。怎样最大限度地在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同时,维护不知情的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利益呢?依法应由李某就你的损失进行赔偿,因为李某已侵害了你的财产共有权。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卖手镯所获钱款属共同共有财产,因而并不存在李某对你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的问题。如果双方离婚,才存在对该钱款的分割问题。
                      律师:李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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