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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某村农民,在外出打工时认识一位男孩,我与他恋爱并成了一位未婚母亲。由于孩子父亲家里反对,我们没有结婚,而孩子的父亲也就此避而不见我了。请问我的孩子对他的爸爸有什么权利?
读者:武丽
武丽读者: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上述规定的含义是:1、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3、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务;4、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应继承份额与婚生子女相同。在现行婚姻法下,关于非婚生子女地位合法化做法是:基于分娩的事实,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关系一般无需加以特别证明,非婚生子女按生母的婚生的子女对待。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如经生母同意,生父也可将子女领回抚养。如抚养非婚生子女与他人结婚,其夫愿负担该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部分或全部,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成年的非婚生子女,也同样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务。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有继承权,适用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律师:李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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