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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公司与某公司有多次业务往来,该公司拖欠我公司40多万元的货款,经过双方多次协商,该公司陆续偿还我公司20多万元。后来我公司要求该公司将剩余20万元货款还清时,该公司表示,其有一笔价值20万元的债权,其债务人已经答应今年年底还清欠款。只要这笔债权实现,该公司就能将欠我公司的货款还清。该公司还给我公司出示了与这笔债权有关的合同和还款协议。几个月后我公司发现,该公司并没有积极追讨这笔欠款。经调查,该公司与其债务人另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只要其债务人在2007年内还10万元欠款,该公司将放弃剩余的债权和相关利息。我公司认为,他们签订的这个还款协议对我公司不利。该公司不肯让我公司知道新的还款协议内容,应当对此负责。请问,我公司可以直接行使代位权要求那一方债务人还款吗?
读者:谢明
谢明读者:
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此,只要你公司能够证明该欠款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你公司就可以主张行使代位权。根据你介绍的情况来看,这份新的还款协议是在阻碍这笔债权的有效实现,签订这份还款协议的公司具有怠于履行到期债权的实际效果。你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不过,代位权毕竟打破了传统《合同法》中当事人所具有的相对性,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必须通过法院才能行使代位权。你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替该公司实现债权。
律师: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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