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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下岗待工人员,有分流安置要求的,应自下岗待工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劳动部门进行初步认定后,按隶属关系上报。
市属企业的下岗待工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到本行业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下岗待工登记,申领《下岗待工证》;
区(县)属企业的下岗待工人员的待工登记,经所在区县劳动局就业科审核后,由企业到所在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下岗待工登记,申请《下岗待工证》。
企业申领《下岗待工证》应携带下列有效材料:
(1)申领《下岗待工证》报告;
(2)下岗待工人员花名册和下岗待工人员个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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