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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的权利:
(1)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2)有获得最低生活费的权利;
(3)有享受原单位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的权利;
(4)可享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转岗转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5)免费参加市、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聘洽谈会。
下岗职工的义务:
(1)每月向所登记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报告自己求职情况;
(2)主动接受职业指导,积极参加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洽谈会;
(3)每月应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转岗转业培训和职业指导,提高职业技能;
(4)接受所在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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