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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某县一铁矿因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治理设施、排放超标废水,近日被市环保部门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7年1月24日下午,省、市、县环保部门联合对该铁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矿的粗矿选场正在生产,粗选矿产生的废水虽然进入了废水处理三级沉淀池,但该沉淀池由于没有及时清理,已被沉淀物完全填满,大量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向外排放。
在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矿有关人员也承认,由于该矿的粗矿选场拟于今年2月1日起停止生产,所以从去年12月份开始就未按操作规程清理废水三级沉淀池内的沉淀物,致使废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大量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向外排放。经环境监测部门对该矿尾沙坝废水进行监测,结果废水超标排放,造成了水污染。环保部门认定该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予立案和处罚。
环保法律法规严格规定,排污单位必须保持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发挥其应有治污效果,防治环境污染。
2007年4月11日,市环保局依法向该矿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在生产过程中,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治理设施,大量超标废水向外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近日,市环保局正式向该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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