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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部门提醒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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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9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日前,太原市公安机关多次接到群众有关非法集资的案件举报,非法集资活动呈抬头趋势,有关部门在加大打击侦破力度的同时,提醒群众: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2007年3月,太原市公安机关侦破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太原市众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消费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数千加盟商投资“加盟”,涉案金额近3亿元,受害群众1643户。部分受害者损失巨大,损失无法追回。

    太原市公安机关提醒说,非法集资案件周期长、后果暴露晚、挽回损失少,案件最长周期可达10余年,因此债务清理清退问题是非法集资查处工作的焦点所在。当前,我国在清退政策上已明确了“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保护,国家不能代偿”的政策。

    山西省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毛凌云说,要加大对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和社会集资管理政策的宣传,使群众充分认识到参与非法集资风险将自担,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从而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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