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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兴宁法院在审理温某诉吴某离婚一案中,认真做好调解工作,根据女方离婚后面临住房困难的实际,将双方当事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及经营的肉档判归女方温某所有,维护了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益。
兴宁法院坚持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四个保护”措施,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一是全面保护,即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等各类案件中均坚持贯彻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方针;二是特别保护,即对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适当采取相对特殊的审理方式对妇女权益进行特别保护;三是优先保护,即对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该院坚持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四是延伸保护,即通过对办结的案件进行回访、开展法律咨询等方式,扩大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效果。(宋健军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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