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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出席有关会议
细数渎职侵权犯罪六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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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0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电视电话动员会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六大方面:

    一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个案数额上看,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千万、上亿元的案件已不鲜见。”王振川介绍,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

    二是对市场监督管理不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或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或以权谋私,轻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重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王振川对此进行了举例说明:如湖南省娄底市原常务副市长易佑德滥用职权造成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的损失;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处原处长牟智波和房地产交易所所长陈宏新等人违法为不法分子办理房屋拆迁《他项权证》,使不法分子骗贷,造成1300余万元经济损失案。

    三是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王振川介绍,如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执法人员放任假农药在市场销售,导致4000亩小麦绝收的玩忽职守案等,都是典型的表现。

    四是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依然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有的在金钱私利的诱惑下,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有的滥用司法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侵害当事人权益;有的利用执行刑罚、监管改造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等”。除了列出这些表现外,王振川特别指出,还有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为犯罪分子称霸一方、牟取暴利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甚至直接参与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五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振川说。

      六是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增多。“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共立案查办134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285人,厅局级干部55人,省部级干部1人。”

    王振川指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人员虽然是极少数,但这些犯罪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民主法治建设,侵犯人民群众利益,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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