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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藏毒近50克
毒贩朱某被判刑1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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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1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宋健军 通讯员黄永松)昨日,梅江区 法院对贩卖毒品海洛因共49.15克的被告人朱某作出一审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了解,2006年下半年,朱某在梅城东郊陂塘地质队宿舍附近,多次将毒品海洛因以每克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共计19.7克。2006年11月20日,朱某在东郊陂塘地质队宿舍对面巷道内准备将海洛因卖给罗某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4.85克。当日下午,公安人员在朱某的租住地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24.6克。

    在法庭上受审时,朱某仍然辩称自己并未贩卖毒品,只是帮他人带货,不知道货物就是毒品,请求法官从轻处罚。区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被告人朱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均稳定,并能够与毒品购买者罗某的证言以及赃物、作案工具、电话联系清单、搜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实朱某在贩卖毒品海洛因时是完全知情的,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区法院最后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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