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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委会支招市民消费购物预订行为
预订商品应写明取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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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6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本报讯 看中了自己喜欢的商品但因种种原因暂时缺货,这时市民往往会向经营者交纳一定的订金,到约定的时间再去取货。但市民关女士在购买一批急用的鞋子时却没有写明具体的取货时间,无法及时取到预订商品的她向商家索赔时,商家以没有违约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

    据了解,关女士所在单位计划于5月15日下午举办文艺活动,因活动需要关女士到市场上购买一批跳舞用的鞋子。14日下午关女士在梅城某鞋店华侨城分店看中了需要的商品,但当时商品数量不够。在向店员问明可以在第二天上午取得足够数量的商品后,关女士预付了订金并约好第二天上午来取货,店员也给关女士出具了一张收据,上面写明“15日取货”。

    昨日中午,关女士来到鞋店取货时被告知,预订的货物要下午才能运到,并让关女士到江南总店协商解决。当关女士赶到总店时,商店陈老板向关女士解释说,收据上写的是15日取货,但没有明确具体时间,只要在15日内将货给付关女士都不算违约。于是陈老板拒绝了关女士索赔的要求,只是退还了订金。

    记者随后与市消委会取得了联系,据消委会工作人员介绍,既然双方有约定并形成了书面约定,那么可以视为订立了合同,既然合同上写明15日取货,商家只要在15日内任何时间给付货物都不能算是违约。市消委会提醒市民,如果对于预订的货物有明确的使用时间,应该在与商家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取货时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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