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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与黄秀原是关系很好的朋友,却因为11张没有落款签名的借条反目成仇。刘强自以为没有其签名即使被告上法庭也不能拿他怎么样。日前,法官却凭录音证据及其他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判决这11张借条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一时疏忽,借条无被告签名
从1997年至2004年间,刘强共12次向黄秀借款12.6万元用于炒股,起初刘强也十分讲信用,每季都按时足额向黄秀支付利息。2005年5月,黄秀听朋友说,借钱时间长了超过诉讼时效借条会作废的,黄秀十分着急,于是于同年7月29日,黄秀把刘强叫到家里,要他按原先借条的内容各重抄1张,日期分别署上最后付息时间。刘强很不高兴,但顾及人情,还是按黄秀的意思各转抄了1张,只有最后一次在2004年3月4日借4000元所写的借条没有转抄。在转抄的11张借条中,刘强没有在新的借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便交给黄秀,黄秀也没有细看便收下新写的借条,随即把原先的借条交给刘强。
取证:巧施良计,电话录音成证据
终于,黄秀发现11张借条均没有借款人签名,心里非常着急。刘强是有意还是无意不得而知,但凭这无签名的借条打官司,恐怕自己将处于劣势。黄秀逼自己冷静下来,沉着地想出了固定证据的办法。她买了一支录音笔,在2006年3月10日用家中的固定电话打通了刘强的手机。经一番闲聊后,黄秀转入正题,问刘强为何没有在11张借条上署名。毫无戒备的刘强也吐出了心声,说自己准时足额支付利息,甚至已付利息多过本金,却硬要自己转写借条,怕是为了有朝一日将自己告上法庭。自己转抄借条开始并非有意不署名,直到抄至第4张时才发现没有署名。于是想,既然不相信我,我就不如全部不署名。谈到这,刘强的不满情绪流露出来了,他认为既然自己没有在借条上署名,也就可以不承认借款的事实,黄秀也不能把自己怎么样,于是双方在电话中吵了起来。
黄秀把通话内容录制后,认为已掌握了证据。2006年6月23日,黄秀一纸诉状将刘强告上法庭。同时附上历年来刘强的付息凭据及曾经帮刘强转交利息给黄秀的证人证言1份。法庭为了查明事实,及时传唤了刘强。刘强承认了先后12次向黄秀借款的事实,并且承认有些付了利息有些未付清利息的事实。
被告:为己抗辩,证据未经质证
刘强知道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法庭质证的过程中,对电话录音、自己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均予以否认。认为自己只在2004年3月4日借黄秀4000元,否认其他11次的借款;认为电话录音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而是黄秀非法制作,且语音不清,法院不能把此作为证据使用;由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故认为证人证言不能采信;付息凭据只是证明付息依据,不能认定借款未还的事实。法庭上刘强使出浑身解数为自己抗辩。但刘强对其抗辩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维护公平,证据链条合理合法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秀诉被告刘强12次借款共12.6万元,并转写了借条,有被告亲笔所写借条为证,被告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提供的付息凭据,证人证言、电话录音与被告人陈述能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依法判决刘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黄秀借款本金12.6万元及利息。(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何碧帆 廖思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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