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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后一厂变七厂产值增四倍 | | 蕉岭法院稳妥审理国企破产案实现职工、政府、债权“三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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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1 新闻版权所属:梅州日报 |
本报讯 日前,蕉岭县人民法院向蕉岭县财政局、蕉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注销破产企业工商登记通知书》,通知这两个单位在5日内办理有关蕉岭县土产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至此,蕉岭县土产公司破产一案稳妥审理完毕。蕉岭法院从1999年受理全市首宗国企破产案以来,成功、稳妥地审结28件国企破产案,为蕉岭县国有企业转制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
该院一是以边破边租、破产重整为核心,实现“破而不死、破而再生、破而发展”。破产并不一定要关门走人,让企业彻底死掉,而是要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实现“三赢”:一是工人有活干,二是政府有税收,三是债权有收益(租金收入)。这样既减少了破产带来的社会震荡、维护了社会稳定,又降低了破产的社会成本,减少了资源的浪费,更主要的是能让企业通过破产获得重整和再生。该院成功审理了“一厂变三厂”、“一厂变七厂”案例。如蕉岭县铁合金厂破产案,在原有厂房内建立了蕉岭县劳鑫塑料编织厂、蕉岭县供电局电力修理厂、蕉岭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水泥设备配件分厂;蕉岭县汽车配件厂破产案,在拍卖原有车间的基础上建立了七厂——华丽纸品厂、包得利纸品厂、嘉应纸品厂、废品加工厂、高富泰胶合板厂、玉成家私厂、机械配件铸造厂。蕉岭县汽车配件厂最好的年产值不足350万元,一厂变七厂后,年产值达1700多万元,相比增加了近四倍。。
二是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该院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确定在企业申请破产前采取先行解决的方式来处理职工安置的问题,并以安置的方案和结果作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的前提条件。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解决职工的安置费用。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照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破产企业拖欠职工集资款,职工工伤赔偿金、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等,均参照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破产法规定的第一顺序清偿。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安置职工5319人,共发放安置费6900多万元,有效地减少了破产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是以“三权制衡”作为破产理念,实现破产程序的公正性。“三权制衡”即是法院的审判权、清算组的清算权、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权,各司其职,相互制衡。该院推行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或主要债权人充当监督人角色,主动邀请他们参加和监督日常破产清算工作,让他们充分参与和决策重大事项,以充分了解破产程序,增加破产程序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 (陈育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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